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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基本信息
政策层级 | 发布地区 | 神农架林区 | |
政策批次 | 主管部门 | 税务局 | |
申请对象 | 企业 | 补贴对象 | 企业 |
行业类别 | 企业 | 企业规模 | 规模以上企业 |
政策类型 | 惠企政策 | 支持方式 | 资金减免 |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
申报条件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补贴标准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材料
无
咨询电话
税务局:0719-333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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