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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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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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经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研究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202387

神农架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卫生害虫。

第三条 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合、全社会参与原则,遵循以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防制方针,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 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林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 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密度监测督导检查、业务培训工作。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 林区住建局负责将病媒生物控制纳入城镇建设规划,负责道路河流规划治理、大型孳生地整治;负责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的病媒生物预防设施建设(如下水道系统防鼠防蚊设施建设);负责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林区财政局负责病媒生物监测、预防与应急控制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 林区城管局负责林区卫生设施保洁与维护,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

第十条 林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宣传栏等媒体宣传病媒生物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

第十一条 林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病媒生物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的教育。

第十二条 林区供销社负责农贸市场、商业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控制监督管理。

十三条 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粮库等(以下称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易孳生或易招致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并接受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

十四 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审核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相关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核发放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措施不落实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相关许可证。

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下水道、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由水利湖泊局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农副产品场由供销社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由林区爱卫会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要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到位率,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一﹚鼠类密度控制水平:1.乡镇:防鼠设施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室内鼠迹阳性率小于或等于5%;累计检查1000米路径所发现鼠和鼠迹小于或等于5处。2.单位: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防鼠设施完全合格,10间以上的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房间数不超过1间;室内鼠密度:房间数20间以下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为0,20间以上的单位阳性房间数不超过1间;外环境不得有鼠洞、死鼠、活鼠等鼠迹。[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 27770-2011)]  

﹙二﹚蚊虫密度控制水平:1.乡镇:小型水体累计检查每1000m路径所发现幼虫阳性积水处小于或等于0.8处;大中型水体采样勺指数(用500ml的长柄勺沿岸每隔10m取水,阳性勺占取样勺的百分比)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幼虫和蛹;停落指数(人在公园、花房、汽修厂、轮胎集放地,暴露右小腿,上午8:00-10:0016:00-18:00观察0.5h内腿上蚊虫的停落数)小于或等于1.52.单位:对一个单独的单位,要求不得有阳性的各类积水容器和各类坑洼积水。[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 27771-2011)]  

﹙三﹚蝇类控制水平: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室内不得存在苍蝇孳生地。1.乡镇:室内成蝇密度有蝇房间阳性率(检查中发现室内有蝇类活动的标准间数占整个检查标准间数百分比)小于或等于9%,阳性间(有蝇活动标准间占平均每件所占有的蝇数)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间;防蝇设施(纱门、纱窗、门帘等)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2单位:防蝇设施全部合格,房间数10间以下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为0,11-3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1间,31-60间的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3间,61-100间单位有蝇房间数不超过6间,阳性间蝇密度小于或等于3/间。[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  

﹙四﹚蟑螂控制水平:1.乡镇:成若虫侵害率(在100间房间(以15/间折算)或100处空间内发现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处数):小于或等于5%,平均每阳性间(处)成若虫数小蠊小于或等于10只,大蠊小于或等于5只;卵鞘查货率(在100间房间(以15/间折算)或100处空间内发现蟑螂卵鞘阳性处数)小于或等于3%,平均每阳性间(处)卵鞘数小于或等于8只;蟑迹查货率(在100间房间(以15/间折算)或100处空间内发现蟑迹的阳性处数)小于或等于7%2.单位:成若虫侵害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侵害房间不超过3间;卵鞘查货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2间,60间以上的单位卵鞘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蟑迹查货率,房间数60间以下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3间,60间以上的单位蟑迹查获房间不超过5间。[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 27773-2011)]

第十条 申报林区卫生城镇、卫生社区、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要求鼠、蚊、蝇、蟑螂密度必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

二十条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二十一条 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逐步推行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制。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十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10日以内持营业执照到林区爱卫办备案,接受爱卫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防制效果的监测评估。

二十四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械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消杀药械。

二十五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林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二十六 林区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林区爱卫会按照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除“四害”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林区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八 林区爱卫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十九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林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林区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十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在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时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三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林区爱卫办做好督办工作。

第三十三条 林区爱卫办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牟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