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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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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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中心: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经局党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202458

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中针对较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时通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等集中讨论案情、商定处理办法,由主要负责人慎重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案件集体讨论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讨论会议由分管执法负责人主持,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员参加。可视情况请案件协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相关机构的业务骨干列席参加,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参加。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案件集体讨论采取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的方式进行,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最终由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案件集体讨论一般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实施。也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适时实施,每个案件讨论不应超过2,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主要针对下列案件进行:

(一)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安全问题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广泛关注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拟给予当事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自然人10000元以上(不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30000(不含)以上的案件;

(五)拟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案件;

(六)拟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七)拟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八)办案机构的调查处理建议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九)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案件;

前款之外的案件,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经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可以提请集体讨论。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执法及被处罚主体是否适格;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程序是否合法;

()处理是否适当;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

(十)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主办人简要汇报案情;

(三)案件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意见;

(四)参会人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质询或意见建议;

(五)参加人员发表意见;

()主持人发表意见或综合与会人员意见后,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没有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或者移交有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主体适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确认主体有误、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四)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

(五)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意见,应当严格执行,具体执行程序和要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同意办案机构已告知当事人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减轻已告知当事人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依据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二)改变案件定性以及适用依据的,办案机构应当依据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并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五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办案机构依据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复核或者听证之后将案件重新提请集体讨论。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会议记录由办案机构指派专人负责,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办案机构纳入该案卷宗作副卷归档。

第十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及时严格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有意推脱、无故中止、终止或擅自变更处理决定。

第十 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应当熟悉案情,实事求是、公正、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夸大、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参会人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精神,仔细听取或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集体讨论情况和与案件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讨论案件工作规则》(神市监发〔20223号)同时废止。